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文件
苏无管[2006]57号
关于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
无线电视频监控设备的通知
省有关单位:
我局接民航江苏无委办转来民航总局明传电报《关于无线电视频监控传输系统影响无线电导航频率的信息通报》(见附件),反映近期在中南、东北地区发生多起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遭受外来信号干扰的事件。经查实是由于当地一些部门和单位使用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视频监控传输设备造成的。
无线电视频监控设备也称为无线电图像传输设备或者无线监控器,能够无线传输图像、语音信号,主要用于现场安全监控。市场上违法销售的该类设备工作频段主要集中在0.9GHz﹑1.2GHz﹑2.4GHz频段,占用带宽1MHz到8MHz,输出功率最大达到20W,传输距离最远至30km。其中0.9G、1.2G频段设备使用会严重干扰航空导航信标台DME系统、航空导航L波段一次雷达系统和航空导航二次雷达系统,严重危及航空飞行安全。
到目前为止,我省虽未发生此类干扰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事件,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确实存在,还有一些单位正准备使用此类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设备。这些违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给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安全带来了隐患,构成了对民航飞行安全的威胁。
为确保我省不发生此类干扰事件,防患于未然,现将民航总局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重申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视频监控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此类无线电视频监控传输设备。已经使用的此类设备要立即停用,予以拆除。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和预防犯罪等确需无线传输现场图像信息的,建议使用2.4GHz、5.8GHz扩频设备、小容量的微波设备或国家规定的其它频段的无线传输设备。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频率 管理 通知
抄 送:各市管理处、民航江苏无委办
江苏省无线电管理局 2006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2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