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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航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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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汕头市航模协会简介  本协会全称是汕头市航模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Mode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M.A.。成立于2000年,是经汕头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本地区模型工作者和爱好者及模型制造业者,自愿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全市航模运动的群众组织。本协会接受汕头市体育局和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航模工作者及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航模活动,提高汕头运动技术水平,增强市民素质。
  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致力于推动本地航模运动的普及和推广,先后帮助一批中小学建立航模兴趣小组及航模室,并为其提供了相关的辅导及培训,为使学生更易于理解接受,协会还专门制作了宣传资料,为学生做遥控航模飞行表演。得到了学生们及学校的一致好评。 协会每年多次组织会员参加本地和外地举办的各种航模活动和竞赛,同时还邀请全国各地协会及航模爱好者来汕交流,通过各种活动,使得会员们的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也和各地协会及爱好者建立了深厚的友谊。也使得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本会将继续致力于推动本地航模事业的发展,让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及爱好者加入到这项集科技性、知识性、趣味性的健康运动中来。汕头市航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汕头市航模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Mode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M.A。
      第二条 本会是本市航模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全市航模运动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航模工作者及爱好者,积极开展群众性航模活动,提高汕头运动技术水平,增强市民素质。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汕头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和汕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汕头市黄山路30号荣兴广场9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发动和指导我市航模运动爱好者积极参与该项航模运动,提高人们对航模运动的认识、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身体素质,增进身心健康,促进体育社会化、提高我市航模运动的竞技水平。
      (二)研究我市有关航模运动的规程及竞赛规则。
      (三)组织技术培训,指导帮助会员开展航模运动,积极培养航模后备力量和专业人才。
      (四)指导和推动航模运动、协办国内外航模竞赛活动;协助各级基层举办航模竞赛和活动。
      (五)加强海内外航模运动技术交流,增进友谊,参加国内外航模竞赛和访问活动,争取海内外航模爱好者协助我市开展航模运动和到我市进行访问、比赛,提高我市在国内外的威信和知名度。
      (六)为会员服务,接受委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有健康的心态及正义感;
      (三)热爱航模运动,能经常参加本会活动;
      (四)凡海内外体育知名人士、爱好航模活动、热心航模事业、精通航模业务的人士可聘请为名誉会长、副会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常务理事会对该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和审核;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换届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名誉顾问、名誉会员名单;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ZZ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ZZ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会员每年会费100元,理事每年会费500元,副会长每年会费1000元,会长每年会费5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体委和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委审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体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0年4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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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6 01:34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会长:为航模服务,我就是佩服这一点!!!
3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5:50 | 只看该作者
有章可循!!!
4
发表于 2013-11-20 12:32 | 只看该作者



有章可循

5
发表于 2019-6-4 09:43 | 只看该作者
全静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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