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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zh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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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油直在芜湖失控 甩死一个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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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发表于 2010-3-1 19: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lbbs 于 2010-3-1 19:07 发表
引用:
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模型失控伤人于 猫狗 脱缰伤人应该是按照一个标准处理才对。希望能给大家一个启发,谢谢
----抗议!:em10:
----说狗就说狗
---- 跟猫咪没有关系:em18:
----猫咪跟狗狗的智力显然不 ...


:em17: :em17: 这个。。这个。。。。问题是。。当下的宠物类型日渐怪异。。怕猫狗都不能涵盖啊。。。所以,要是觉得不妥。。那就不拿猫咪说事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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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bbs + 2 还是高级领导说话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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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发表于 2010-3-1 19: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lbbs 于 2010-3-1 19:11 发表
上将同志那个狗咬伤人的事件
要按大清律条,
----应判:纵狗行凶,伤人性命,至少是个杖责流刑


大清的事情。。。有乾隆爷说了算。。
当下要有法律依据的,定罪需要符合条文的定义才可。
所以,窃以为狗伤人的案件处理结果,对于模型伤人的处理,应该有指导作用。。
223
发表于 2010-3-1 22:44 | 只看该作者
还是高级领导说话有水平:em26:
224
发表于 2010-3-4 15:40 | 只看该作者

晕! 小心为好

225
发表于 2010-3-4 16:57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大飞机早就装好了,一次都不敢上天,还是等技术练好了再试,先非小飞机!
226
发表于 2010-3-4 17: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是一种美德

:em23: 唉,危险啊。。。
227
发表于 2010-3-5 08:40 | 只看该作者
要注意起飞前检查和平时的维护:em16: :em23:
228
发表于 2010-3-8 01:08 | 只看该作者
可怕呀!
在城里只敢在荒地、垃圾场飞,爱好者真可怜呀!
自驾游带飞机去飞真好,好飞厂实在多!
229
发表于 2010-3-20 12: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onyex678 于 2010-2-25 22:42 发表
哎~~

飞600N刚有点感觉,现在看了后很后怕啊~~

估计早完要把600N出掉~:em17:


油机还是有车或有场地条件的朋友玩玩吧~切记骚包在人多的地方卖弄:em01:


支持!很多事故就是这样产生的,真的没有什么好卖弄。
230
发表于 2010-3-23 13:51 | 只看该作者
注意安全
231
发表于 2010-3-26 17:41 | 只看该作者
:em25: :em25: :em25: :em25: :em25: :em25:
232
发表于 2010-3-27 18:20 | 只看该作者
说说我玩模型,我以前玩模型车,

开始玩时没有人,玩一会有几个人,再一会就多些了,估计不到20分钟,周围都围成圈了,再坚持一会,你的模型车就只能在自己眼前几M的地方转圈了,油门都不敢加了,只好收东西回家了,

好在是模型车,不动就是了,不会伤人,

现在玩直升机,出去都有心理阴影,怕有人围观,就因为这样,我一直不敢上油机,包括现在的450就两块电池,人来了,电池也差不多完了,就算没有完,也必须走了.

现在玩模型对我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场地的问题,

我喜欢电的,主要还是因为电的可以做得小一点,相对安全一些.
233
发表于 2010-4-22 03:37 | 只看该作者
:em16:
234
发表于 2012-1-30 22:46 | 只看该作者
1
235
发表于 2012-1-31 00:40 | 只看该作者
2月18日下午4时多,芜湖市奥体公园内,几位航模发烧友正在放航模,突然间,一架一米多长的直升机航模出现意外,斜斜地就往地上坠,砸中了正在公园中走路的凤先生父子,这一砸,夺去了4岁小男孩的生命。悲痛的凤先生在将孩子送往医院后向警方报警,但在办案中警方发现,航模飞行失控砸死人的案例全国很少见,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可能在全国开一个先河。目前,芜湖警方对本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还没有结论。

  我们认为,航模伤人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肇事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具体构成什么罪值得探讨。该案涉及到的罪名可能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航模伤人事件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本案中,肇事人应该预见到,在奥体公园这样游人如织的公共场所进行放飞直升机航模可能给游人带来伤害。因此该案不属于意外事件。

  肇事人不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由此可见,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该罪无论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侵犯的都是特定人的生命权。本案中,肇事人在奥体公园这种开放场所放飞直升机航模,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权,因此肇事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肇事人不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肇事人放飞的一米左右、重达几公斤,利用柴油作动力的直升机航模常在开放的奥体公园上空飞行,其危害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但是肇事人在主观上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肇事人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 会公共安全。本案肇事人虽然表面上只导致一死一伤,但其行为直接危害的是在奥体公园游玩的不特定的所有人的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笔者推断,造成死人事故是不符合他的主观意思的,其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肇事人在芜湖奥体公园放飞直升机航模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36
发表于 2012-1-31 08:09 | 只看该作者
吸取教训。
237
发表于 2012-1-31 08:15 | 只看该作者
:em17: 默哀
238
发表于 2012-1-31 09:18 | 只看该作者
看看
239
发表于 2012-2-1 18:09 | 只看该作者
看看什么情况
240
发表于 2012-2-1 18:59 | 只看该作者
呃,飞四通小电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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