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创客火 于 2019-1-8 15:47 编辑
1月4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轻小无人机运行,固化前期无人机云系统试运行的成功经验,确保管理理念和政策与无人机技术发展相适应,结合CCAR-61部修改决定中关于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要求,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现于2019年1月31日前截止征集意见。 详情如下:
关于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飞行学院、民航干院、航科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轻小无人机运行,固化前期无人机云系统试运行的成功经验,确保管理理念和政策与无人机技术发展相适应,结合CCAR-61部修改决定中关于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要求,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
现就该咨询通告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我司联系人。
征求意见稿下载网址: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 或 http://pilot.caac.gov.cn/( 网站首页下方) 联系人:曾鸣 电话:010-64091454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9年1月3日
对比于2015年发布《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新发布的新规做了哪些修改?创客火将主要修改内容汇总如下:
调部分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015年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2019年发布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对比可看出: 原I类空机重量(千克)及起飞全重(千克)为0<W≤1.5; 现分为I(a)类为0<W≤0.25;I(b)类为0.25<W≤1.5。 原Ⅶ类为可100米之外超视距运行的Ⅰ、Ⅱ类无人机; 现Ⅶ类为有风险的Ⅱ类无人机。
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
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
1.对所提供的无人机云服务一般功能要求
2.对所提供的无人机云服务的其他要求
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
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 AC-91-FS-2015-31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作废。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满足 本咨询通告第 15.2.3 款、第 15.2.5 款和 15.3 款要求。对于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如选择提供本咨询通告第 15.4 款 规定的飞行经历记录服务,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应符合 本咨询通告相关要求。
当其他法律法规发布生效时,本咨询通告与其内容相抵 触部分自动失效;飞行标准司有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的变化、 科技进步、社会需求等及时修订本咨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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