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二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定义与技术规格(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七条)。三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管理机制(第一章第五条)。
(二)关于器材与登记。一是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二章第九条)。二是明确D级模型航空器按照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实行登记管理制,D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第二章第十条)。
(三)关于飞行场地。一是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等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场地和空域内飞行。飞行场地应当划分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功能区(第三章)。二是A级模型航空器重量轻、速度慢,用于普及推广航空模型运动,飞行时不需要申报空域,但不允许在管制空域飞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飞行资质。一是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遥控航空模型操纵员执照。二是未成年人飞行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时应有具备同样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第四章)。
(五)关于飞行安全。一是明确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飞行单位应主动制定安全飞行流程,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与当地飞行管制部门保持通讯畅通(第五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是飞行模型航空器时应当遵守的安全要求(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
(六)关于处罚。处罚分为警告、暂停资质和吊销资质三级,并明确各级处罚对应的情节(第六章)。